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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 相关办法9月1日施行
(2008-7-24 07:59)
 
  本报讯(记者 姚喜新)日前,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该《办法》明确,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结建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可参照以下五项: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其它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区在一次性规划建设的范围内,除已按前两项规定条件修建人防工程面积以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且地面无建筑的地下工程,设防区域防护等级可按68级(含)以上标准执行;

  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五、防空地下室的一个防护单元掩蔽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地面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除了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办法》还对质量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拆除和报废管理,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目前我市施行的《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分别于1994年、1998年制定,其管理覆盖面仅局限于人防工程,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地下工程的兼顾设防、重要经济目标建设采取的必要工程防护措施的管理缺少相应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新《办法》施行之日,两个规章同时废止。
 
(xinyu摘自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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