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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解除合同应受录用条件限制
(2008-4-18 10:19)
 
  【职场案例】甲公司录用李某为本公司的“工程师”,签了2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0天。甲公司当初公布的录用条件为:“本科学历、英语四级、有2年相关工作经验”。当合同履行至第40天时,甲公司发现李某工作缺少责任心,对主管交办的事情漫不经心,拖拖拉拉,而且数次出现工作错误。于是甲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予其相应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翔律师,童卫国律师: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力的前提是要证明在试用期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无法证明,则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录用条件写得过于简单,基本上是“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什么样的职业技能、有多少年的工作经验等”。这些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只需在面试员工的时候,就可以确定他们是否符合。员工在试用期内,这些条件也不会发生变化。如果企业到时候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怎样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一个关键。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针对待聘职位拟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而且确保职位说明书里规定的内容都是可考核或考评的。

  其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前夕,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考核或考评,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完善的考核制度应当包括:考核组织的设立;对劳动者工作、考勤、纪律等多方面的指标与要求;考核的内容、方式和步骤;考核等级、结果及其对劳动者利益的影响程度等等。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应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也应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最后,签署试用期补充协议。用人单位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明确试用期限、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满考核方法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需强调的是,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内。

  如能做好以上几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时的法律风险将降至最低。 (邹强整理)
 
(xinyu摘自城市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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